本中心捐助章程

中华民国四十五年五月十五日订立

中华民国四十八年十月十五日第一次修正

中华民国五十年九月二日第二次修正

中华民国五十三年四月十六日第三次修正

中华民国五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再次修正

中华民国五十九年一月十三日第五次修正

中华民国五十九年十月九日第六次修正

中华民国六十三年十二月十九日第七次修正

中华民国六十八年七月二十六日第八次修正

中华民国七十年九月十六日第九次修正

中华民国七十三年十月十九日第十次修正

中华民国七十五年九月二十五日第十一次修正

中华民国七十八年一月二十六日第十二次修正

中华民国八十五年八月十六日第十三次修正

中华民国八十八年八月六日第十四次修正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七月二十六日第十五次修正

中华民国九十六年八月七日第十六次修正

中华民国一百年四月十一日第十七次修正

中华民国一百零三年七月卅日第十八次修正

中华民国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卅日第十九次修正

中华民国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第二十次修正

中华民国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第二十八届第七次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修订通过

经济部一百一十二年七月十一日经商字第11200650440号函备查(112年6月19日经台湾士林地方法院变更登记)

第 一 条:

本财团法人定名为「财团法人中国生产力中心」,英文名称为「China Productivity Center」(以下简称为本中心),依财团法人法、民法及其它有关法令之规定组织之。 

第 二 条:

本中心以执行主管机关产业发展政策,协助企业精进经营管理技术,提升生产力与竞争力,促进经济发展为目的。其业务范围如左:

(一)企业诊断、咨询及辅导。

(二)企业人才培育及教育训练。

(三)企业新知推广及媒体出版。

(四)企业文化与形象塑造。

(五)信息及自动化技术之运用。

(六)企业经营投资策略之咨询及辅导。

(七)营建工程、消防、职业安全卫生管理辅导及人才培训。

(八)协助政府参与与办理亚洲生产力组织(APO)相关事务。

(九)科技管理及策略之咨询与辅导。

(十)辅导食品厂商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办理相关教育训练与专业服务、研究调查及推广活动。

(十一)企业创新设计相关服务事项。

(十二)企业调查研究与分析相关服务事项。

(十三)执行及推动永续发展政策相关查验证业务。

(十四)其他有关企业经营管理服务事项。

第 三 条:

本中心设事务所所在地新北市汐止区新台五路一段七九号二楼,视业务需要,得报经主管机关核准设分事务所。

第 四 条:

本中心之基金,由各公民营工商事业等五十单位,共同以现金捐助及以历年利息收入与部份业务费拨入共为新台币壹仟万元正(详基金明细表);并得接受国内外公、私机构及个人之现金、财产物资等经费性质、或基金性质之捐赠。

第 五 条: 

一、本中心之基金,由董事会就董事中推选三人,组织基金保管委员会,负责保管及运用,其办法另定之。

二、本中心除基金保管委员会外,并得设置各种委员会,对董事会提供意见或建议方针,其办法另定之。

第 六 条:

本中心各项服务工作,得斟酌收费,其办法由经理部门拟定。

第 七 条:

关于预算、决算之编审,依下列规定办理:

(一)本中心于年度开始前,依经济部规定之内容、格式及期限编制预算书(含工作计划及经费预算),提经董事会通过后报请经济部办理。

(二)本中心于年度终了后,依经济部规定之内容、格式及期限编制决算书(含工作报告及及财务报表),提经董事会审定后,送请全体监察人分别查核后,连同监察人制作之监察报告书,一并报请经济部办理。

第 八 条:

本中心之一切收入,均归属于发展本中心业务之用,为应业务发展需要,得经主管机关许可后,在国内外投资营利事业。

第九条:

一、本中心设董事会,置董事七人至十五人,董事人数应为单数,设常务董事二至五人,由董事中互推之。

二、董事自常务董事中推选一人为董事长,董事长对外代表本中心。

三、本中心董事会职权如下:

(一)经费之筹措、与财产之管理及运用。

(二)董事之改选及解任。

(三)董事长之推选及解任。

(四)内部组织之订定及管理。

(五)工作计划之研订及推动。

(六)年度预算及决算之审定。

(七)捐助章程变更之拟议。

(八)不动产处分或设定负担之拟议。

(九)合并之拟议。

(十)其他捐助章程规定事项之拟议或决议。

四、董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必要时得召开临时会,均由董事长担任主席召集开会。董事长因故不能出席时,由董事长指定常务董事一人担任主席。

第十条:

本中心设监察人三人,其职权如下:

(一)监督业务之执行及财务状况。

(二)稽核财务账册、文件及财产数据。

(三)监督依相关法令规定及捐助章程执行事务。

第十一条: 

一、本中心董事及监察人,任期三年,连选得连任,但每届期满连任之董事、监察人不得逾全体董事、监察人人数三分之二,且任一性别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但因业务性质特殊或其他重大事由,报主管机关同意者得不受性别比例限制。

二、董事及监察人总人数二分之一以上由主管机关遴聘,产生方式如下: 

(一)主管机关遴聘董事代表四至八人,监察人代表二人。

(二)常务董事自对本中心有重大贡献之工商企业人士及相关领域之专家学者中,提名董事代表三至七人,监察人代表一人。

三、任期届满前,如有董事及监察人异动,新任董事及监察人职权行使期间,自就任之日起至该届期终止之日止。

四、任期届满前一个月,董事会按前述规定选聘次届董事及监察人人选。

第十二条:

原派(聘)机关(构)代表之董事或监察人,依原派(聘) 机关(构)之指派而异动,并以通知到达本中心时起,发生效力。

第十三条:

本中心董事会开会时,由董事长担任主席。董事长因故缺席时,由常务董事一人代理之。常务董事均缺席时,由出席董事互推一人担任主席。

第十四条:

一、董事会之决议,应有全体董事过半数出席,及出席董事过半数同意行之。

二、有关重要事项之决议,应有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董事过半数之同意,并陈报主机关许可后行之:

(一)捐助章程变更之拟议。

(二)基金之动用。

(三)以基金填补短绌。

(四)不动产之处分或设定负担。

(五)董事之选任及解任。

(六)其他经主管机关指定之事项。

第十五条:

本中心经理部门,设总经理一人,初任年龄不得逾六十五岁,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通过聘请之,秉承董事会方针及议决,综理本中心经常业务。

第十六条: 

本中心组织章程,及人事管理规则等,另行规定,并经董事会通过且陈报主管机关核定后实施。

第十七条:

本中心经由全体董事四分之三以上同意,并经主管机关之许可后,得解散之,解散后除依法清算其债务外,其剩余之财产,于解散时全部解缴国库。

第十八条: 

本捐助章程如有未尽事宜,悉依财团法人法及相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