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櫃板

  • 壹、緣由
    • 財團法人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以下簡稱櫃買中心)為協助不同規模企業皆有暢通的籌資管道,逐步建構多層次架構特色市場。除現有定位為 特別適合已公開發行中小型企業及新興產業掛牌之「上櫃股票市場」及「興櫃股票市場」外,櫃買中心於102年8月19日正式啟用「創意集資資訊揭露專區」,讓創意者的創意點子可以在網路平台發表,以獲得群眾的支持及取得贊助資金,協助創意者完成創意與夢想,亦於同年12月建置完成「創櫃板」。

      「創櫃板」名稱主要係取其「創意櫃檯」之意涵,定位為提供具創新、創意構想之非公開發行微型企業「創業輔導籌資機制」,提供「股權籌資」但不具交易功能。

      微型企業可藉由「創櫃板」 之籌資平台及公設聯合輔導機制,提供該等微型企業會計、內控、行銷及法制等輔導,以及輔導其建置簡易內部控制及會計制度並有效執行,期盼其逐漸成長茁壯,且未來可以循序補辦公開發行,進而登錄興櫃及申請上櫃。

  • 貳、依據
    • 依據櫃買中心103年2月14日證櫃審字第10300024312號文,認可本中心擔任申請登錄創櫃板公司之「推薦單位」,爰訂立本計畫說明。

  • 參、運作機制
    • 參酌櫃買中心及其他推薦機關運作機制後,分述三點說明。
    • 一、文件規範
      • 依據櫃買中心相關作業規範,制定:申請作業須知、申請表、營業計畫書、委員審查表等文件。

    • 二、申請資格及條件
      • (一)依我國公司法組織設立之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公司或募集設立股份有限公司之籌備處(以下簡稱公司或籌備處),以非公開發行者為限。
      • (二)上開公司或籌備處符合下列各項條件者,得依本要點申請:

        1. 曾接受本中心執行相關政府計畫,並完成計畫且結案通過者。

        2. 過去 5 年內曾接受過本中心輔導之公司或籌備處。

        3. 為本中心企業會員。

      • (三)公司或籌備處若有公司、董事、監察人及總經理有欠稅、跳票、違反公司法第 30 條規定、或其他經認定不適宜等之情事等,本中心不予受理推薦。
    • 三、審查會議程序
      • 辦理時間:以每2個月召開1次審查會議為原則,但依申請案量得隨時召開審查會議。

        辦理地點:以本中心承德教育訓練中心場地為主(地址:台北市大同區承德路二段81號B1)。

        進行方式:廠商須至會議現場進行15分鐘簡報,得視實際情情況進行安排實地訪視程序。

        審查結果:過半數以上委員均同意該案具有創新創意者,視為通過。

  1. 擔任依據: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臺買賣中心103年2月14日證櫃審字第10300024312號文,認可本中心擔任申請登錄創櫃板公司之「推薦單位」。

  2. 行政院政策:
    • 扶植微型創新企業發展

  3. 櫃買中心創櫃板運作機制: 
  • 一、財團法人中國生產力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為配合國家政策並輔導具創新、創意及未來發展潛力之未公開發行企業發展,特訂定本作業須知。
  • 二、申請資格及條件
    • (一) 依我國公司法組織設立之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公司或募集設立股份有限公司之籌備處(以下簡稱公司或籌備處),以非公開發行者為限。
      (二) 上開公司或籌備處符合下列各項條件者,得依本要點申請:
      1. 曾接受本中心執行相關政府計畫,並完成計畫且結案通過者。
      2. 過去 5 年內曾接受過本中心輔導之公司或籌備處。
      3. 為本中心企業會員
      (三) 公司或籌備處若有公司、董事、監察人及總經理有欠稅、跳票、違反公司法第 30 條規定、或其他經認定不適宜等之情事等,本中心不予受理推薦。
  • 三、推薦原則
    • 由本中心推薦之公司或籌備處,係以經審查認定具有創新、創意構想及未來發展潛力者為限。
  • 四、應備文件
    • (一) 申請表(附件1)。
      (二) 營業計畫書(附件2)。
      (三) 最近1年度之財務報表(公司資本額超過新臺幣3,000萬元者,檢附最近一年度財務報表應經會計師查核簽證)及近期財務相關資料。
      (四) 公司、董事、監察人及總經理無欠稅、跳票之證明文件。
      (五) 公司、董事、監察人及總經理最近 2 年內所發生繫屬中或判決確定之訴訟(含民事、刑事及行政訴訟)、非訟、行政處分、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事件之說明及相關聲明或佐證文件(附件 3
      (六) 負責人無公司法第30條情事之聲明書(附件 4)。
      (七) 申請書件無虛偽隱匿聲明書(附件 5)。
      (八) 其他證明文件或資料。
      (九) 第一至八項文件應檢具一式6份;文件請依順序排列,並於每份計畫書左側以上下裝訂兩針。文件如為影本,需加蓋申請人及負責人印鑑章、公司及負責人印鑑章,並註明「與正本相符」。
      (十) 應備文件不全者,將以書面通知限期補正事項;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全者,本中心得駁回其申請。
  • 五、審查
    • (一) 為審查申請案件之專業性與公平性,申請案件為曾接受過本中心相關政府補助計畫者,由本中心邀集內部相關領域之專家 3 人組成審查小組進行審查;申請案件為未曾接受過本中心相關政府補助計畫者,由本中心邀集相關領域之外部 2 人及內部 3 人組成審查小組。
      (二) 審查委員依據「創新創意評估意見表」對公司或籌備處創新創意構想及未來發展潛力進行評估,必要時邀請申請公司或籌備處簡報,並做出同意或不同意之結論。
      (三) 申請案件經審查後由本中心以書面方式通知申請單位。審查結果具創新創意之公司或籌備處由本中心出具推薦函及「公司具創新創意意見書」。
  • 六、其他應注意(配合)事項
    • (一) 受推薦單位3年內應配合本中心辦理成效追蹤及相關成果發表。
      (二) 受推薦單位未經本中心書面同意,不得以「財團法人中國生產力中心」或類似之推薦名義,作為募款、業務推廣、經營績效、獲利保證、宣傳或其他非核定用途之行為。
      (三) 依本作業須知核定之推薦處分,得載明下列附款:「受推薦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中心得撤銷或廢止原推薦處分,並副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1. 檢送之申請文件、報告或相關附件有隱匿、虛偽或造假等不實情事。
      2. 實際營業與計畫書內容有嚴重落差。
      3. 經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終止輔導作業、公告終止登錄創櫃板、停止透過創櫃板籌資資格、違反本作業須知或相關法令規定之情事。
      (四) 受推薦單位自收受本中心推薦函及「公司具創新創意意見書」起60日內未向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申請登錄創櫃板,推薦函及「公司具創新創意意見書」失其效力。
  • 七、服務窗口
    • (一) 請郵寄或親送服務窗口「財團法人中國生產力中心育成與創業服務組」﹝地址:新北市汐止區新台五路一段79號2樓;電話: 02-26982989轉02148;e-mail:02148@cpc.tw
      (二) 郵寄者以郵戳日期為憑;專人親送者應於上班時間內送達,並以收文所載日期為準。
      (三) 申請文件及表格式請至本中心官網下載址(http://cpc.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