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安全衛生和其他先進國家安全衛生推動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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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緣起

  職業安全衛生法(前身為勞工安全衛生法)立法緣由為民國61年臺北飛歌和高雄加工出口區以及民國63年基隆造船廠發生重大勞工安全衛生問題,進而引起政府對工業安全衛生的重視,因此立法目的在於規範雇主為防止職業災害及保障工作者安全健康與衛生。

  職業安全衛生法,從民國63年制定公布迄今已修正多次,於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三日從指定行業擴大到所有行業,適用於各行業的所有工作者,包括自營作業者及其他受工作場所負責人指揮或監督從事勞動之人員,並增訂及修正了許多法規和措施,但卻不能顯著的減少職災發生率。

貳、台灣企業安全衛生的現況

  一、國內業主對職災的發生呈僥倖的心態:

  在台灣,職業安全衛生單位在業界來說,不是產出單位,而是個耗財單位,大多雇主對職業安全衛生的心態是被動的、僥倖的,亦或是工作內容一人多用。法令規定職業安全衛生人員須為專責人員、專責單位,但因為業務範疇是耗財單位,雇主希望能一人分飾多角色,讓勞工個人有更多產值,亦即是關鍵績效指標(簡稱KPI)可以多元化,但如此一來政府所制定的職業安全衛生法令就不能落實的去執行了。

  二、不能從根本降低職災發生率:

  從國內企業來概分為一般行業與營造行業,分析職業災害失事率以墜落和滾落的災害類型最多,其次為物體倒塌崩塌災害類型,也因此,主管機關稽核重點大部分放在營造業居多。以500人以上的營造業事業單位來說,參考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附表2之規定,其安全衛生人員的設置應設有營造業甲種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1名、職業安全(或衛生)師2名以及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員2名,其所設之人員皆應為專職,所謂專職也就是應常駐廠場執行業務,不得兼任其他法令所定專責(任)人員或從事其他與職業安全衛生無關之工作。

  所以營造業可以說是所需配置安全衛生人員人力最多、要求也最為嚴謹的行業。在嚴謹的人員配置規定之下,雇主若不認同或不支持政府所訂的規定,配置再多人員也是徒然無功,加上我國政府所設立的監督機構沒有足夠的人力去執行監督、訂定的罰則未能使業主產生警惕而更加的重視安全衛生事項及我國政府未推動企業培養員工對安全衛生紀律的遵守和習慣的養成,在職業安全衛生方面沒有任何誘因給予企業之下,無法從根本上更顯著的降低職災發生率。

參、從其他先進國家來看安全衛生

  一、從鄰近的國家日本來看

  我國有很多的職業安全衛生法規是參考日本勞働安全衛生法的,日本在勞働安全衛生法頒布(西元1972年)後,死亡災害率逐年下降,由昭和48年(西元1972年)的5,269人到平成17年(西元2005年)的1,514人,直到近年因為下列原因造成職業災害事故有上升的現象:1、人口老化,新進員工技術不熟練及高齡員工健康問題。2、經濟不景氣,企業不願意花費更多的經費投資於安全衛生方面。3、和我國職業安全衛生法碰到的問題相似,日本政府擴大職業安全衛生法適用的行業如零售業及餐飲業等職業安全衛生問題尚未確實掌控。

  日本政府針對上述職業災害原因採取五項積極對策及作為:

  1. 公布反覆發生嚴重事故之事業單位名單:因為日本企業重視名譽,以此方式使企業主為了維護企業形象而更加重視安全衛生及員工健康等事務。
  2. 加強高齡員工的身心健康輔導: 日本政府透過與中央勞働災害防止協會的合作,提供事業單位員工多元化的身心健康之指導,也有助於高齡人口發展第二春事業。
  3. 藉工安體感訓練強化員工安全衛生知識: 藉由工安體感訓練強化作業人員的安全意識,以往安全衛生訓練只是老師講授安全衛生方面的知識及職災案例的檢討,對於災害的減少及對災害的理解是有限度的,因此想藉著各種作業可能產生災害的體感認知,讓生理與心理都瞭解而對危害產生恐慌感,進而培養員工安全是與自己有關的觀念,而達到警愓作用。此方式於國內企業最常看見應用在防火防震演練,對於職業安全衛生卻鮮少有此體感演練。
  4. 推動5S及零災害運動:5S即是「整理、整頓、清掃、清潔、修養」是促使工作環境整潔有效方法;零災害運動是藉由預知危險訓練(KYT)來減少職災的發生,以達到零災害的目標。此方式配合體感訓練進而瞭解預知危險,效益加倍。
  5. 推動職場3力:即是安全力-強化危害辨識及風險評估能力。健全力-推動職場健康管理及健康諮詢服務,此方式在我國有規定事業單位應視該場所之規模及性質,依「勞工健康保護規則」規定所訂之人力配置及臨廠服務頻率,雇用或特約從事勞工健康服務之醫護人員,辦理臨場健康服務。實現力-用目標管理循環(PDCA)概念,以表單方式呈現,去檢視有沒有確實執行好每一項安全衛生設施設備。

  二、從世界第一強國的美國來看

  為了降低職業災害,美國國會於西元1970年通過職業安全與健康法,並成立職業安全與健康管理局,而美國的勞動檢查體制與我國不同之處是美國的勞動檢查行政體制採專業分工,勞動檢查分散於各個專業行政體系,如安全衛生檢查部分由職業安全與健康管理局負責監督;勞動條件檢查部分由雇用標準管理局負責監督…等,由各管理局各司所職,建立完善的監督機制。反觀我國考量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適用範圍擴大,為以有限檢查人力,發揮勞動檢查效能,採取風險分級管理,實施勞動監督及檢查。

  美國在安全衛生制度上與其他國家特別不同的地方在於罰鍰和罰則處分較其他國家為重,針對每項缺失部分都能處以不同罰鍰,且改善速度緩慢的事業單位,還能處以每日罰鍰,直到改善為止;對於儘速改善的事業單位還能用減少罰緩來當作誘因,反觀臺灣的罰則似乎對大企業來說無關痛癢,無法達到嚇阻及強化、落實職場安全的效益。美國對於未提供法規規定的安全衛生防護設備而導致勞工死亡之企業,將依美國刑法非預謀殺人罪起訴,處以六年以下有期徒刑、科或併科罰金,顯示美國職業安全與健康法以高罰金和罰則來要求企業作好職業安全與衛生,以防止職業災害,保障工作者安全及健康,提供勞工優質的工作環境。

肆、結語

  從日本和美國用來降低職災發生率的方針我們可以瞭解到,企業培養勞工遵守安全衛生法規認知與習慣的養成是必須的,好的習慣可以帶來安全,壞的習慣會導致傷殘。徹底改造企業的安全衛生本質,從根本上降低職業災害的發生率,政府需要以公權力作為後盾並建立完善的監督機制與誘因來要求企業重視安全衛生,進而保障員工的健康與安全。

 

資料來源】

  • 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
  • 日本職業職災調查程序現況
  • 美國職業職災調查程序現況
  • 當前日本安全衛生的現況與策酪給我們的啟示(作者廖俊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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